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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废止《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红河州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和政策执行,落实好全省统一的执行标准,经过清理,现对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为主要依据,制发的《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予以废止。
为与全省政策执行时间相统一,《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废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1年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废止《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于2020年12月11日公布实施,明确废止《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为主要依据制定的《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已丧失主要制发依据。为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的土地增值税征管规定,确保红河州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合法性,现将《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予以废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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