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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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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公告2021年 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牟定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牟定实际,现将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率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牟定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非住宅5%。
 
(二)非房地产企业单位的核定征收率
 
普通住宅为1.5%;非普通住宅为2.5%;非住宅4%。
 
二、本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    
2021年1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和政策执行,结合牟定县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制订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和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及其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等文件精神,牟定县税务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牟定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相对比较健全,查账征收应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但确因房地产项目开发情况的复杂性,按照总局关于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的要求。,结合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分核定收入、核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及、核定征收率几种方式。其中,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范围中核定收入、核定房地产开发成本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已作了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有关适用核定征收率情形的规定,结合牟定的实际,经对目前牟定县辖区内有开发项目的房地产企业进行了调研,结合近几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查账清算项目的综合税负情况,《公告》确定了牟定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核定征收率。
 
三、《公告》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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