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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内容:《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执行期限是否在2021年继续执行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03
答复内容:待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在此之前暂时继续执行。
2、问题内容:生活服务业2021年是否继续免税?财税【2020】28号规定免税政策截止日为2020.12.31。在2021年未出台正式文件前,2021年生活服务业收入是否可以开具专票?2021年1月生活服务业收入开具的专票如何处理?针对以上疑问,请给予答复,谢谢!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05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针对上述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待后续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在此之前暂时继续执行。
3、问题内容:生活服务业2021年是否继续免税?财税【2020】28号规定免税政策截止日为2020.12.31。在2021年未出台正式文件前,2021年生活服务业收入是否可以开具专票?2021年1月生活服务业收入开具的专票如何处理?针对以上疑问,请给予答复,谢谢!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05
答复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待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在此之前暂时继续执行。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开具有税率的专票:建议冲红并开具普通发票。
4、问题内容:纳税人2021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2021年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05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针对上述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待后续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在此之前暂时继续执行。
5、留言内容:原免税政策(快递收派和运输防疫物质免税)截至是在20年12月31日,但因疫情原因,有部分地区税局专管员表示可以继续享受免税,福建21年是否可以继续享受
回复部门: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时间:2021-02-05
回复内容:如您所述,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及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
6、问题内容: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那2021年关于电影放映取得的收入,2021年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02
回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针对上述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待后续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在此之前暂时继续执行。
7、问题内容:我公司是服务业企业,2020年12月新购进固定资产属于设备、器具,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服务业企业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还是在2021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复机构:陕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1-02-02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目前上述政策暂时继续执行,待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您是2020年12月份购进的,一次性扣除只能在2021年了。
8、问题内容:我公司2020年12月新购进固定资产属于设备、器具,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我公司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还是在2021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复机构:陕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1-02-01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目前上述政策暂时继续执行,待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9、问题内容:2020年12月购进500万元设备,2021年还能一次性扣除吗?问:甲公司2020年12月新购进固定资产属于设备、器具,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甲公司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还是在2021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复机构:陕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1-02-01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目前上述政策暂时继续执行,待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您是2020年12月份购进的,一次性扣除只能在2021年了。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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