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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21年 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规定,现对以下文件予以全文废止:《文山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规定》(文山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一、公告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模式。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
1.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
2.除普通住房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安宁市、昆明空港经济区预征率为4%,其他县(市、区)预征率为3%;大理州、西双版纳州预征率为3%;其他州(市)预征率为2.5%。
(二)核定征收率
查账征收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津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之规定,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基准地价和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参照当地当年、同类型、同规模开发项目税负水平,以及具体项目情况测算并确定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应经县(市、区)税务局集体审议确认后,在实施前上报州(市)税务局备案。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将原文山州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规定予以废止。
二、公告内容
全文废止《文山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规定》(文山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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