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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号),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决定自2020年12月14日起废止《德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告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一、公告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号)明确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等事项。为与公告相衔接,统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将《德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告2010年第1号)相应废止。
二、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决定自2020年12月14日起废止《德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告2010年第1号)。
三、公告施行时间
为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号)保持一致,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4日起执行。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及时解决税务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保证税法体系的统一、完整,为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和坚实的工作基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对原德宏州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定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对外公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号),对《德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告2010年第1号)进行清理并全文废止。
三、起草过程
本公告经财产和行为税科提出清理意见后,法制科审核汇总,由财产和行为税科起草,并通过税务综合办公系统流转局内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四、公告适用的范围及影响评估
(一)公告适用的纳税人为:全州行政辖区内所有纳税人。
(二)公告涉及的具体税(费)种为:土地增值税。
(三)公告的影响评估:通过公告的制定发布,对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或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等原因需要清理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众进行明确,可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
五、公告的施行日期
为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号)保持一致,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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