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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规范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申报事项
发布时间:2020-12-28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10〕21号)等文件规定,市财政局近期印发通知,对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事项进行规范。
一是申报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二是申报程序:
(一)县级所属辖地的群众团体向县(市)区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权限提出本级审核意见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分别会同市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确认;
(二)市级所属辖地的群众团体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确认;
三是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及批复文件;
(三)群众团体组织章程;
(四)审计报告,包含:1.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2.上一年度受赠资金具体来源情况(明细);3.申请前连续三年捐赠收入、捐赠支出(公益性支出)财务收支执行情况;4. 申请前连续三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性的支出比例。同时对申报时限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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