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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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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规定,现对以下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保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保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同时对《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保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进行如下修改:

 

将“经清理,共有5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内容需要修改”的内容修改为“经清理,共有3份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内容需要修改”;删除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第4项“保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内容。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doc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一、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和政策执行,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了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不再由州市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原市局确定的关于保山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规定相应废止,机构改革后修改执行该规定的公告进行相应修改。 

 

二、公告内容 

 

全文废止《保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保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保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保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发布时间:2020-12-23 来源:财产和行为税科

 

为了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经清理,共有3份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内容需要修改。现将《保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稿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有序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

 

二、目的依据

 

经梳理,共有3份税收规范性文件因机构改革的影响需要对正文和附件部分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为便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理解适用,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特制定本公告,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主要内容

 

《目录》包括“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修改前的文件内容”、“修改后的文件内容”六项栏目,其中, “修改后的文件内容”对修改的内容加粗,以方便税务行政相对人查阅使用。

 

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把文件制定依据修改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修改内容;二是对税制改革涉及计税依据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条款修改;三是对一些不符合机构改革之后工作要求的条款或内容进行删除。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已根据本公告对修改的3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文本进行同步更新,可在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使用。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注:删减了修改前的文件内容,保留修改后的文件内容)

 

1、保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印花税 保地税政字〔2004〕59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修改内容,结合实际,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市局确定我市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

附: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凭证范围、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表

 

2、保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地税政字〔2006〕94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修改内容,市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至三条废止删除。

 

关于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采用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即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我市的核定比例为3%,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3、保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保地税政字〔2007〕35 号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修改内容,对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个人转让住房时,因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为1%。对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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