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盘龙区九届二次会议第110号提案的答复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12-19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130万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盘龙区九届二次会议第11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12-06
 
徐丰、沈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 关于尽快完善建安税收属地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建安业的特殊行业性质,导致企业的法人实体和项目所在地经常不一致,跨省跨市很常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方面是实行严格的税收属地管理,如果建筑企业未在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跨区税源登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很难对其实施税收监控。另一方面为平衡劳务所在地与属地所在地之间的利益平衡,合理化财政收入分配。
 
在201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其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7号)。
 
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直接缴纳增值税,不用再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了。这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在云南省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同时,为方便试点建筑业纳税人使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简化了纳税人发票开具流程,方便了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发票,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欢迎。
 
2018年6月份,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昆明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开展生产经营缴纳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方案(暂行)》(昆政办〔2018〕72号号),昆明市税务局随后也下发了《昆明市国家税务转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开展生产经营缴纳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昆国税函〔2018〕79号,见附件),通知明确表示为支持和鼓励昆明市辖区内增值税纳税人跨县(市)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参与市场竞争,适当解决因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异址、跨地区分配增值税带来的地区税收利益转移和争议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对在昆明市范围内纳税人跨县(市、区)开展生产、经营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做出了进一步明确:
 
一、 对跨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备成立分支机构条件的纳税人,其税收征管由一个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但应纳税款需在两个以上地区之间进行分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跨区收入分配方式或者集中征管、属地缴库方式。
 
(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及昆明市税务局机构设置的特点,原昆明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所管辖纳税人的税款可实现按实际生产经营地属地在昆明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相关金库直接缴纳。因此,对可以迁移至昆明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集中征管的纳税人采用集中征管、属地缴库的方式。
 
(二)对不能迁移至原昆明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集中征管的纳税人,所开展业务涉及需分配至其他县(市)区(不含总机构所在地)的增值税款总额不低于200万元。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以及“金税三期”有关操作规范,增值税款采用“跨区收入分配”方式实现按实际生产经营地属地缴库。
 
二、 对跨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生产经营地独立缴纳增值税,或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号)对增值税进行征收管理。
 
今后,盘龙税务局将严格按照《昆明市国家税务转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开展生产经营缴纳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昆国税函〔2018〕79号)的相关规定,通过加强与政府、财政、住建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强化对建安业的税收监管,稳控辖区内建筑业税源;并将持续开展宣传辅导,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的培训辅导,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此提案于2018年9月21日与徐丰、沈震两位委员进行了面商答复,两位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