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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章说,某企业于2020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不可以在2020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同时只能在2021年开始逐年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文件规定的是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扣除,是对可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器具购进时间的限定,并非是对一次性扣除的年度限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换句话说只要符合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就可以一次性扣除。
一次性扣除的年度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是一致的,即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如此,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1、某企业于2020年11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0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2、某企业于2020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1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3、某企业于2020年10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2021年5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1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4、某企业于2020年10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2022年5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2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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