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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会计兼出纳,挪用土储中心2100万公款网络赌博,最后只剩7万元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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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迪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达瓦卓玛,曾用名是达瓦竹玛,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4211996********,藏族,专科文化,原香格里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合同制会计,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住**镇**社区**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无前科。

 

本案由香格里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达瓦卓玛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2月4日该院将本案报送我院,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达瓦卓玛以实习人员的身份到香格里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以下简称土储中心),2018年3月12日与土储中心签订了劳务合同,期间担任该中心会计;2019年3月,土储中心出纳调离,原主任刘某某个人决定由达瓦卓玛兼任出纳工作,2019年8月23日,达瓦卓玛与土储中心解除劳务合同,但会计、出纳工作一直未移交。自2019年3月25日至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达瓦卓玛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网银转账方式,私自将土储中心公款21551680.00元(大写:贰仟壹佰伍拾伍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分96笔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将其中21547500.00元(大写:贰仟壹佰伍拾肆万柒仟伍佰元整)挪用于网络博彩,数额巨大;其中4180.00元(大写:肆仟壹佰捌拾元整)挪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前,被告人达瓦卓玛归还赃款793388.92元(大写:柒拾玖万叁仟叁佰捌拾捌元玖角贰分整)。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达瓦卓玛因涉嫌严重违法被香格里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2台;2.书证:户籍证明、聘用文件、银行账目单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达瓦卓玛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6.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五亿彩”APP提取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瓦卓玛利用其担任会计、出纳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1551680.00元(大写:贰仟壹佰伍拾伍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进行非法活动及个人消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瓦卓玛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海中英

 

检察官助理:夏都卓玛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达瓦卓玛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志兴,男,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7*********,藏族,大学本科,原香格里拉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香格里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现已开除公职),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住金龙社区达拉廊***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香格里拉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无前科、现在押。

 

本案由香格里拉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兴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香格里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成立(以下简称市土储中心),被告人刘志兴负责市土储中心工作,2017年2月,刘志兴任香格里拉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市土储中心主任、法人代表至2019年11月12日。2017年8月2日经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市土储中心财务独立核算。刘志兴作为原市土储中心主任、法人代表,负有对本单位管理建章立制、监管单位资金使用的工作职责,但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内控的相关制度来规范单位资金使用和防范资金风险。2019年3月,在市土储中心出纳职位空缺的情况下,刘志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让时任市土储中心会计的达瓦某某(另案处理)兼任出纳一职,并将主管、制单、审核三枚U盾交由达瓦某某保管。2019年5月28日,市土储中心建设银行对公账户(尾号141)手机短信提醒号码删除后至案发时都未恢复短信服务,刘志兴未对单位对公账户内的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达瓦某某利用兼任会计、出纳以及保管全部U盾的职务便利,通过网银转账方式私自将市土储中心对公账户内公款21551680.00元(大写:贰仟壹佰伍拾伍万壹仟陆佰捌拾元)分96笔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在“5亿彩”APP上进行非法博彩和用于个人消费。经司法会计鉴定,达瓦卓玛多次挪用公款累计人民币净额达20758291.08元(大写:贰仟零柒拾伍万捌仟贰佰玖拾壹元零捌分)。至案发时,达瓦卓玛个人账户还余76037.25元(大写:柒万陆仟零叁拾柒元贰角伍分),其余所挪用公款现已无法归还,造成国家资金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任职文件、银行交易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达瓦某某、龙某某、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志兴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短信提取光盘一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兴在担任香格里拉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期间,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市土储中心对公账户的资金20758291.08元(大写:贰仟零柒拾伍万捌仟贰佰玖拾壹元零捌分)遭受损失,已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春仙

 

2020年3月6日

 

附:

1、刘志兴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手机一部、光盘二碟随案移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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