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24年度)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楚发改地区〔2020〕337号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地区函〔2020〕25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13号)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二、确认程序及办理流程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目录如有修订,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二)能准确判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办理。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由县市税务部门致函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请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州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
(三)州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企业申请材料后,可结合实地调研、查阅有关政策文件,或采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等方式,作出符合实际的确认。
(四)州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需明确列示企业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条款;对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出具不符合意见。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州发展改革部门的确认意见后,及时反馈县市税务部门。
三、企业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我州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含总机构虽然设在楚雄州外,但是在我州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企业)。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标准生产工艺、主要产品、资源节约、环保达标等生产经营情况,申请理由,符合条目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表格以及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性服务和国家专营业务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时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等
(四)法人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咨询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后提供。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上报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并将初审意见按程序报州发展改革部门。
(二)州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作为企业和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依据之一,由税务部门结合企业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等其他材料,最终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州发展改革委和税务局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州发展改革委李振芸 0878-3369156
州税务局 徐 香 0878-3022677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