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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的用工方式分类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税收问题简述
整理: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参考《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新业态灵活用工劳动关系服务的指导意见 沈人社发〔2020〕33号》中对灵活用工的用工方式的分类和描述:
一、建立劳动关系的三种方式
1、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2、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
3、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
从业人员在不影响本企业工作任务完成且原单位未限制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未建立劳动关系
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企业可以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和其他合作关系等形式,与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合作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三、共享用工
“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用工方式的不同,其中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税收处理也是不同。
建立劳动关系和共享用工的情况下,理应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理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情况可以按税法规定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承包经营所得、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出租车驾驶员挂靠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等。
另外,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个人也可以通过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形式,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等方面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自2020年3月1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的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现实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却有着种种不可逾越的障碍,而办理个体工商户的成本过高,对个人来说颇为麻烦。
不同的用工方式下,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的缴纳和用工企业税前列支存在很大的不同,需要综合考量,通过税收洼地、节税平台等方式强行转换来节税带来的税收风险不可忽视,仅仅考量税收成本不考虑劳动关系等实际情况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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