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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解读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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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解读
 
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2020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同步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决定》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根据《资源税法》规定,对地方有以下授权:一是决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具体适用税率。二是决定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地热等6个资源税目具体计征方式。三是决定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开采共生矿、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以上授权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资源税法》公布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调研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以及各州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赴文山州和曲靖市开展实地工作调研,专门听取部分州市人大和相关企业意见后,对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见。经充分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了《送审稿》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省人民政府形成《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并予以公布。
 
二、《决定》的总体思路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第一位,为全局计、为子孙谋,推动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和进一步筑牢西南安全生态屏障,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二是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矿业转型升级、促进云南省资源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应税资源的禀赋、开采条件、企业负担、环境治理以及税收征管等因素,坚持资源在保护中开发、保护优先的原则优化税率结构。三是坚持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在《资源税法》授权范围内,确定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等有关事项,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改变开发、破坏、治理的老模式,促进云南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云南省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税目。《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的164个税目全部列入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二是计征方式。《资源税法》规定的6个可以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云南省对地热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对其他粘土、砂石、石灰岩、矿泉水等4个税目以从价计征为主,自用和加工非应税产品的实行从量计征。
 
三是征税对象和税率。《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的164个税目,除原油等9个税目已直接明确了征税对象、税率和计征方式外,对另外155个税目在税法规定幅度税率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按照优化结构、分类确定的原则考虑。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矿业转型升级、促进云南省资源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应税资源的禀赋、开采条件、企业负担、环境治理以及税收征管等因素,对目前云南省开采并征收资源税的41个税目税率结构进行优化。为确保资源税法实施后,各资源税目均有相应的税率便于执行;对国家列明资源税目,但云南省探明储量没有开采、没有探明储量或者目前已开采没有征收资源税的共生矿、伴生矿的114个税目,按照保护资源、减少不具备技术条件下开采带来的破坏,不再走开采、破坏、治理的老路的原则,确定原矿或者选矿税率。
 
四是减免税政策。对税法授权地方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事项,充分考虑云南省矿产资源、地方税收收入、企业负担等情况,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节约合理利用资源。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50%减征当年应纳资源税,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的50%;对纳税人开采共生矿、伴生矿、低品位矿、开发尾矿库里的尾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分别减征10%、30%、50%和免征资源税。为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和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对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一定的过渡期,分步实施,即暂不计征共生矿、伴生矿资源税政策持续至2020年底。对共生矿、伴生矿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财税部门如何落实好《资源税法》和《决定》
 
《资源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好《资源税法》和《决定》对促进云南省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好云南的绿水青山、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和筑牢西南安全生态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将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资源税法》和《决定》在云南省顺利实施。一是完善配套征管措施。云南省税务局将会同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征管措施,细化相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推进《资源税法》和《决定》深入贯彻落实。二是强化政策宣传辅导。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扩大宣传覆盖面、丰富宣传手段、增强宣传效果,扩大政策知晓面,精准开展政策培训辅导,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会尽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三是强化纳税服务。精简办税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压缩办税时间、提速诉求响应、强化纳税服务,不断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四是密切跟踪分析。密切关注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深入分析对企业、行业、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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