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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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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全省资源税税目、计征方式、征税对象和税率、减免税办法等事项,并将于2020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一是明确云南省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所附的《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的164个税目全部列入我省税目税率表,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等税目。
 
二是明确《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6个资源税目,地热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其他粘土、砂石、石灰岩、矿泉水实行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计征方式。
 
三是明确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的情形,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50%减征当年应纳资源税,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的50%。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1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3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50%资源税;纳税人开发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共生矿、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一定的过渡期,即暂不计征共生矿、伴生矿的资源税政策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决定》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四是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与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与《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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