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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9月1日施行?:关注价外费用、原矿与选矿、砂石等政策要点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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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9月1日施行:关注价外费用、原矿与选矿、砂石等政策要点

整理: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同步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即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为纳税人。

 

2019年3月取消了“资源税管理证明”,税务机关不再开具或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对于部分零散税源,确有必要的,可采用委托代征等替代管理方式。

 

2、《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分别按原矿或选矿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不再需要按换算比或折算率来换算。

 

自采原矿是指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

 

选矿是指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

 

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需要注意原生岩石矿种的选矿和砂石税目比较容易混淆,注意准确适用税目和税率。

 

3、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5、《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中需要注意自用和直接销售不同税率的几种情况:

石灰岩 原矿,6%,自用和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按每吨3元征收;

石灰岩 选矿,6%,自用和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按每吨3元征收;

其他粘土  原矿,3%,自用和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按每吨2元征收;

其他粘土  选矿,3%,自用和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按每吨2元征收;

砂石 原矿,4%,自用和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按每吨2.5元征收;

砂石 选矿,4%,自用和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按每吨2.5元征收;

矿泉水 原矿,4%,自用和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按每吨4元征收;

 

6、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8、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与以往的政策极大不同的是,销售额只包含全部价款,不包含价外费用,从目前已公布的资源税相关政策,9月1日开始,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再包括价外费用,也不再要求将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9、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1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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