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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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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文件
官政发〔2020〕15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会展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引导和激励市场的作用,有效构建会展产业体系,结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以下简称官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规划,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标准展位”为9㎡/个,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与展览区无关的开幕式场地、茶歇区、洽谈区、论坛区、媒体区、公共服务区等不在计算范围内;“会展企业聚集度”是指会展行业入驻企业与所有入驻企业的比例;“实际经济贡献”为企业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官渡区地方可用财政收入部分(不包含建安税、税收稽查补税部分)。
 
 
 
第二章 适用范围、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适用范围
 
(一)展览项目
 
(二)会议项目
 
(三)会展行业企业
 
(四)会展产业载体建设
 
第六条  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展览项目
 
适用于在官渡区报备并成功举办,展期达3天、展览面积达5000㎡(含)以上且折合标准展位数量不少于250个的国内外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型、综合型展览项目。
 
1. 重点展览项目。补助期为5届(年)。其中,培育补助期为3届(年),按照每个标准展位250元的标准,给予每届(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由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展览项目,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元的标准,给予每届(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发展补助期2届(年),自第4届(年)起,展览面积折合标准展位数较前一届(年)增长20%(含)以上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250元的标准,给予每届(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2. 关联展览项目。补助期为3届(年)。对已连续举办3届(年)及以上且属于同一产业链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质性展览项目,整合后展出面积或标准展位数超过整合前最大规模展会30%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250元的标准,给予每届(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3. 国际展览项目。区内会展机构举办的展会项目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国际专业展,国际参展商(含港澳台地区和外商投资及合资企业)租用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的比例达10%及以上的,可在重点展览项目补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每个国际参展商标准展位增加150元的标准,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4. 线上展会项目。依托自办实体展会,拓展相应线上展会,与属地政府联动开展招商活动并产生实际效果的展会项目,给予每届线上展会5万元补助。
 
(二)会议项目
 
适用于在官渡区报备并成功举办的国内外市场化运作的各类论坛、专题会议、行业年会等会议项目。
 
1. 国内会议项目。对参会人数达300人及以上,会期1天(含)及以上、住宿2夜(含)及以上的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对外开放的重点会议项目,住宿在官渡区三星级(或相当于该星级标准)以上酒店,按照三、四、五星级酒店标准分别给予每间夜100元、150元、200元标准给予补助,使用区内多个星级酒店的合并计算,单个会议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照会议费用(主要指场地租赁费用、场地布置费用和会务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会议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 国际会议项目。对引进在官渡区举办的,参会国家和地区不少于3个,境外参会人数比例达到20%(含)以上的重点会议项目,可在国内会议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50%,上浮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会展行业企业
 
适用于在官渡区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并纳入官渡区会展行业数据库的企业。
 
1. 新增会展企业。新设立会展行业企业,自注册登记产生实际经济贡献当年起,且实际经济贡献达5万(含)以上的,按照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为3年;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企业,组展办会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并引入重点展会项目在我区举办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企业购置、租赁辖区办公用房,参照《昆明市官渡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官政发〔2019〕11号)标准执行。
 
2. 存量会展企业。存量会展企业实际经济贡献达5万(含)以上的,按照实际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内会展企业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和项目协会(IAEE)、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会议中心协会(AIPC)、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际性权威机构、国家级表彰或在国内行业权威机构获奖的区内会展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 参展参会企业。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参与省、市、区政府组织的国内外重点展会活动,经向官渡区报备,按照参展企业实际承担参展费用(展位费、布展费)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照受邀参展参会人员行程费、住宿费(参照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事项已享受省、市补助的则该项补助不超过实际承担部分的50%。
 
(四)会展产业载体建设
 
鼓励企业利用区内物业打造会展特色楼宇(产业园区),发挥产业聚集效益,对提供物业面积达5000㎡及以上、会展行业企业聚集度达40%及以上的特色楼宇(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方,经认定为官渡区会展行业特色楼宇(产业园区),认定当年给予运营管理方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认定后第二年起,企业聚集度每提升1%,给予1万元的补助;每引进或培育一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会员企业,给予运营管理方20万元的补助;每引进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会展行业企业,给予运营管理方1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单位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用良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科研机构。
 
(二)展览项目、会议项目的补助由举办单位申报;会展特色楼宇(产业园区)的补助由运营管理方申报。
 
(三)申报单位需与当地政府联合开展产业招商工作。
 
(四)展览项目、会议项目申报单位须于项目开始前30日、7日内向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进行项目报备,于项目结束后30日内向官渡区商务投促局进行申报。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以支持:
 
1. 申请单位或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2. 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 未在规定时限向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报备的;
 
4. 其他经研究不予补助的。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年度内举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会展项目视为同一项目,同一项目年度内仅补助一次;
 
2. 同一项目包含多项内容或已享受区级其他部门相关补助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助;
 
3. 对促进产业、扩大消费、对外开放、营销城市作用明显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  项目审核及拨付
 
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接到项目申请后,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意见经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会同区发改、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按程序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年度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纳入会展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条  对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收回补助资金,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相应配套条款若有调整,以最新办法为依据,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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