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共享员工,企业用工余缺调剂模式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7-23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24年度)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共享员工,东莞推出企业用工余缺调剂模式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A企业因为种种原因,目前员工有富余闲置,而B企业能正常复工,但缺员工,在这种情况下A企业可以借一些员工给B企业工作。

 

1、企业间用工互助调剂模式

 

主要针对非技市类岗位用工短缺,短期内无法达到复工要求又具备富余员工的企业,与区域内具备复工条件又缺乏员工的企业,经双方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三方协议实现企业之间互助调剂用工。

 

2、行业间用工调剂模式

 

主要针对于技术类岗位用工短缺,短期内无法达到复工要求又具备富余员工的企业,与同一行业间具备复工条件又缺乏员工的企业,经双方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三方协议实现行业间企业共享用工。

 

上述两类模式,B企业作为该段时间的暂时实际用工单位,只承担和代发借用员工借用期间的工资。被借用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仍保留在A企业。疫情结束后,被借用员工原则上应返回A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兼职用工调剂模式

 

对于业务量较少的已复工企业A,与已复工的缺工企业B之间,可采用非全日制兼职用工调剂模式。员工工资由两个企业各自发放,兼职员工与A企业保留传统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与B企业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和参加工伤保险。A企业生产完全恢复正常后,兼职员工原则上应返回A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3个“共享员工”问题

 

问题一:什么是“共享员工”?

 

答:受生产淡旺季等原因影响,有的企业用工暂时性出现富余现象,而另外一些企业却出现临时性“缺工”现象。“共享员工”就是员工富余企业与缺工企业之间进行劳动力余缺调剂,将员工富余企业的员工在一定期间内出借至缺工企业工作,员工与原用人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不变,仍由原企业对该员工承担劳动法上义务的用工模式。

 

问题二:“共享员工”可以运用于哪些情形?

 

答:在下述三种情形下,出借企业可以考虑运用“共享员工”:1、受疫情、缺乏订单、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企业需要停产一段时间的;2、在生产淡季,企业出现富余员工的;3、行业特殊性决定,企业需要季节性用工的。

 

问题三:“共享员工”对出借企业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共享员工”,一方面,出借企业无需负担员工出借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降低了人工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出借企业无需与富余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避免了解雇成本支出。一旦出借企业订单恢复或进入生产旺季,出借的员工可以返回出借企业工作,增加了用工的灵活性。

 

问题四:“共享员工”对借调企业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共享员工”,借调企业可以解决临时性、季节性缺工难题。相比于借调企业直接招聘员工,因借调企业与借调的员工不建立劳动关系,借调企业在借调期满后可以将借调员工退回出借企业,用工的灵活性更高。

 

问题五:“共享员工”对劳动者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共享员工”,劳动者从停产企业到借调企业临时工作,劳动者不仅解决了就业问题,而且能够保证借调期间的工资收入。

 

问题六:“共享员工”需要劳动者本人同意吗?

 

答: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对性。原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临时出借给借调企业,需要与劳动者先行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

 

问题七:劳动者与借调企业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吗?

 

答:从“共享员工”三方法律关系的性质看,在借调期间,出借企业与借调企业之间是劳动力借调民事合同关系,出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维持劳动关系不变,而借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只是劳动力使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劳动者与借调企业之间不会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问题八:劳动者借调期间的工资由谁支付?

 

答:在员工借调期间,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仍为原用人单位,但出借企业和借调企业可以约定,借调企业应按时将借调员工的工资结算给出借企业。至于劳动者工资的支付方式,出借企业、借调企业和员工可以通过三方协议予以明确。

 

问题九:“共享员工”在借调企业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企业与借调企业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若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出借企业应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借调企业予以协助。出借企业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出借企业与借调企业可在三方协议中约定,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外的其他需用人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的责任分担问题。

 

问题十:劳动者在借调期间受谁的管理?

 

答:借调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借调企业的规章制度,服从借调企业的日常管理。借调企业规章制度与出借企业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借调企业的规章制度。

 

问题十一:出借企业可以牟利吗?

 

答:不行。出借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借员工,禁止出借企业和借调企业以“共享员工”为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

 

问题十二:可以跨地区“共享员工”吗?

 

答:可以。但应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企业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企业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问题十三:共享员工会导致员工“一去不返”么?

 

答:出借企业为避免员工流失(跳槽)至借用企业,出借企业、借调企业和员工可以在三方协议中约定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未经出借企业同意,借用企业不得录用借用员工。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还可以在三方协议中增加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条款。

 

共享员工协议

 

甲方(共享企业):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主体企业):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共享员工): 

户籍地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解决企业间用工不平衡状况,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乙方共享丙方。丙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限内自乙方共享至甲方处工作。现经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共享丙方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

 

 一、共享期限

 

1.丙方共享期限为    天,自          日起至          日止(共享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亦不得超过乙丙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

 

2.本协议共享期限届满时,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共享期限并续签本协议(经延长或续签后丙方在甲方处总的共享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亦不得超过乙丙双方的劳动合同期)。

 

3.本协议共享期限内有以下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1)丙方的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2)丙方被提前退回或撤回的;(3)丙方辞职或因自身原因提前返回乙方处的。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共享期间,丙方在甲方的工作岗位 (或工种)为                               

 

2.丙方的工作职责是                                                       

 

3.共享期间,丙方的工作地点为                                             

 

4.甲方在共享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丙方工作岗位,或派丙方到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地点工作的,应与丙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并提前书面告知乙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共享期间,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共享期间,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共享期间,甲方和乙方应保障丙方享受法定带薪休假。其中丙方休法定休假日的工资待遇按本协议约定共享期工资标准由甲方承担,丙方休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或陪产假等带薪假期的工资由乙方承担。共享期间原则上不安排丙方休年休假。

 

四、劳动报酬

 

1.共享期间,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      /月或     元/小时;

 

(2)计件工资:计件单价       /月,劳动定额(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其他形式(如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                                     

 

2.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3.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4.甲方依法安排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结算加班工资给丙方,但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5.丙方在共享期间的工资由甲方在次月    日前结算出来,经乙丙双方确认后,其中属于应由乙方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由甲方在乙方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依法缴纳,其余工资部分乙方委托甲方直接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丙方。丙方在收到工资的同时应出具工资签收记录一式两份交甲方和乙方各自存档。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共享期间,甲方应在丙方到岗前向丙方说明需遵守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由丙方签字认可。当甲方规章制度与乙方规章制度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甲方的规章制度。

 

2.共享期间,甲方应严格按照考勤制度对丙方进行考勤,并按月及时将考勤情况汇总给乙方,乙方据此评定丙方的出勤情况。

 

3.共享期间,甲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相关制度对丙方进行绩效考核,并按月及时将考核结果告知乙方。

 

4.乙方委托甲方代为结算并按月支付共享期的工资给丙方。

 

5.甲方可对丙方进行管理教育和违纪处理,但应提前书面告知乙方。

 

6.共享期间甲方承担丙方在共享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并按月与乙方结算。

 

7.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提供保障丙方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以及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工作条件。

 

8.共享期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丙方的工作表现,决定延长共享期限或将丙方提前退回乙方,但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和丙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安排丙方按时至甲方工作,在与丙方保持劳动关系的同时履行所有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丙方共享期间在乙方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丙方工资中的代缴代扣项目后,应按时向征收单位缴纳。

 

3.共享期间,丙方的原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和缴纳地保持不变,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共享期间,若丙方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工伤认定和保险理赔手续,甲方子以协助。在乙方依法足额为丙方参保的情况下,除社保赔付款项外的相关待遇,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5.共享期间,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将丙方撤回,但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和丙方。

 

6.丙方回到乙方单位报到后,乙方应告知甲方,视为丙方已返回原工作岗位。

 

七、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1.共享期间,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工作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2.共享期间,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若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视为丙方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乙方有权据此解除与丙方的劳动合同。

 

3.共享期间,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遵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日历执行,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考勤制度。

 

4.共享期间,丙方与甲方员工原则上同工同酬,甲方不得歧视丙方。

 

5.共享期间,丙方继续享有乙方员工的各项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6.共享期间,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的各种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其商业秘密。若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损害甲方的利益,丙方按照相关法律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7.共享期满后,丙方应按时回乙方处报到,若丙方无故不回乙方处报到的,将根据乙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作旷工处理。

 

8.丙方确认依据本协议约定共享至甲方仅视为对其原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的变更履行,而不与甲方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同时,丙方认可乙方为其劳动关系相对方,而甲方无须承担任何劳动关系相关法定责任和义务。

 

9.共享期间,若丙方需要辞职或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当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和乙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使用丙方的,甲方应当在乙方规定时间内改正,并赔偿由此给乙方和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逾期拒不改正或改正仍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撤丙方,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共享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2.若甲方接到丙方辞职或解约通知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本协议自通知到达乙方时终止。丙方未依法提前辞职或解约行为导致甲方固本协议提前终止而遭受损失的,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后可向丙方追偿。

 

3.若乙方接到丙方辞职或解约通知(包括以自行返回乙方方式解约)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本协议自通知到达甲方时终止。丙方未依法提前辞职或解约行为导致甲方因本协议提前终止而遭受损失的,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后可向丙方追偿。

 

4.若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甲方规章制度,从而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后可向丙方追偿。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行使协议解除权的,甲方有权撤回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共享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若由此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当予以据实赔偿。

 

6.除本协议确定情形,及按法律规定一方可行使协议解除权外,任何一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约定共享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九、争议处理

 

1.甲方与乙方之间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一致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丙方与甲、乙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十、附则

 

1.本协议共享期限内,乙、丙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并视为乙、丙双方在丙方共享期间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丙方共享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的,乙、丙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双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每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日期: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