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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文件
云财非税〔 2016〕 50号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文件的通知
省民政厅,各州(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省级各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管理和使用,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 2016〕 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自 2017年 1月 1日起启用《全国性(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以下简称会费票据),同时原《云南省社会团体专用收据》停止使用。请各级财政票据主管部门按照停止使用的财政票据的管理要求,做好核销和销毁工作。
二、 会费票据只能用于收取会员会费,不能作为其他用途。社会团体的涉税项目资金、捐赠收入、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性资金等收入不得使用会费票据。
三、 社会团体取得财政性资金收入时,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财政票据。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其他收入,使用银行凭证入账,不得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2016 年 10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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