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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火爆,回顾下《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起征点规定很有意思
整理: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2017年李克强总理说:“我看到有些城市,街边到处是小店,卖什么的都有,不仅群众生活便利,整个城市也充满活力。但有的城市规划、管理观念存在偏差,一味追求‘环境整洁’,牺牲了许多小商铺。这样的城市其实是一座毫无活力的‘死城’!”
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后,李克强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点赞部分城市率先松绑“地摊经济”。中央文明办也明确表示,在今年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中不将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商贩列为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
2020年6月1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山东烟台考察时表示,地摊经济、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是人间的烟火,和“高大上”一样,是中国的生机。市场、企业、个体工商户活起来,生存下去,再发展起来,国家才能更好!我们会给你们支持的。
2019年11月开始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增值税的起征点有着很有意思的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未达起征点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而不是免税。未来增值税法具体如何规定以及实际当中如何征收管理,值得关注,与现在火爆的地摊经济一起来看,就有了现实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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