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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半年申报期开始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正当时
整理: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自2020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第一项: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0年第2号公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免征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明确的是自用房产才能享受免征,如果对外出租的,是不能享受免征的。能享受免征政策的仅仅是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即提供上述四项服务中的单项或多项服务销售额之和占销售总额达50%及以上的纳税人,而四项服务,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此处的四项服务不能简单的按营改增文件的销售服务范围来判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分类与营改增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如旅客票务代理,营改增的销售服务范围属于现代服务的经济代理,但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交通运输下的运输代理业,是可以享受免征政策的。
第二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处政策仅指被减免租金的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为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含单位和个人)。
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优惠由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自行判断,申报即享受,无需审批,资料留存。
第三项:在2020年04月0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财产行为税有关问题及解答》中解释: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上述商铺业主纳税人2月份的房产税应按照实际租金收入乘以12%来计算申报缴纳,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
疫情原因给与承租方临时性减免租金不用按房产原值来缴纳房产税,不限制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身份,均可以按房租为零,房产税为零,但是如果是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依旧要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第四项:个别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如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办理,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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