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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了解一下香港利得税
资料来源:
1、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2019-11-25
2、中国香港税务局所课征的税项指南(2019—2020)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 2020年1月
香港的税率属全球最低之列,税制简单而可预知。只有营商利润、薪俸、物业三种收入需要缴税。
香港并不征收增值税、销售税或资本增值税,只有在香港赚取的收入才须课税。
如果营商利润源自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方须缴交利得税。有限公司的税率为16.5%,而非有限公司的税率则为15%。
任何人在香港的收入如果来自职位、受聘或退休,全须缴交薪俸税。薪俸税率在减免各项扣除和免税额后以累进方式计算,但缴税总额不会超过应评税收入的15%。
拥有座落在香港的土地或物业的业主,须按物业的租金收入缴交物业税。税额是按每年租金收入减去20%作为修葺及支出后,再以15%计算。
香港税收征收管理方式,是以法制要求和纳税人高度遵守的自律性为基础,基本上是自主申报纳税。例如,香港纳税人(个人或企业)每年只需进行一次年度纳税申报,且全年需要纳税人填写的申报表一般也只有3至4页。
香港特区政府对在香港从事经营活动没有特别的税务登记要求,香港商业登记署从属于香港税务局,所以完成商业登记,即视为完成税务登记。
须办理商业登记的“业务”包括:
(1)为了获利而从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
(2)为会员提供设施、服务及专用处所,以便进行社交或娱乐活动的会社;
(3)所有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或非在香港成立但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有限公司,不论其实际上是否有在香港经营业务。
(4)所有在香港设有代表办事处或联络办事处,或出租其在香港的物业的非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不论其有否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
仅就职位或受雇工作的人士,不会被视为经营业务,无须办理登记。
凡在香港经营业务人士,必须就其收入及开支以中文或英文保存适当的纪录,以便确定其应评税利润。法例规定必须就各项业务交易记录指定的详细资料。业务纪录须自交易完结后,保存至少7年。任何人士如没有保存足够纪录,可被罚款最高达$100,000。
利得税
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征税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别。因此,香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香港居民如在香港赚取利润,则须在香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
“经营所得”只针对在香港经营所产生的营业所得(包括利润和损失),而个人或公司取得的长期投资、资本和资产增值之损益(例如:转让在香港上市的股票,或香港物业之所得等)不属于香港利得税的纳税范围(其交易意向和频繁次数等因素使其相关交易构成商业经营活动的情况除外)。
若纳税人在相关纳税年度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该境外所得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相关年度内发生于境外所得的支出和费用将被视为不得扣除项目,应作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处理。
由2008/09课税年度开始,法团业务及非法团业务利得税税率分别为16.5%及15%。
自2018/19课税年度起,合资格按两级税率课税的法团及非法团业务首2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税率分别降至8.25%及7.5%。
课税年度是指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对于按年结算账项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下一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销该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余,则用以抵销下一年度的暂缴税。
公司的纳税年度为公司的会计年度,此政策便于跨国企业的经营和会计核算。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年度和纳税年度不同,在这样的安排下,在香港申报利得税的子公司,可以以其境外母公司的纳税年度作为基础处理会计账目。这与内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有所不同,内地会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利得税是根据每个课税年度的应计税利润而征收的,而应评税利润须待有关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有关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利得税。待税务局其后评定有关课税年度的应计税利润并作出评税时,已缴付的暂缴税款会用来抵减所评定的利得税。税务局会将评税通知书分为两个部分,包括该纳税年度的最后利得税及下一个课税年度的暂缴利得税评税。
纳税人于某一会计年度内的亏损可结转用(亏损额是无限期结转)以抵销随后年度的利润,但经营多于一种行业的法团,则可将某一行业的亏损,抵销另一行业的利润。申请以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的人士,可从其总入息扣除营业亏损的数额。对于实施优惠税率征税的收益或利润,在计算其盈亏用于抵销正常收益或利润时,会作出相对的调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资本增值或资本性所得外(例如:出售固定资产的款项;出售业务权益或商誉的款项,因业主提早解除经营场所租约而收取的赔偿),纳税人需根据每个课税(纳税)年度内的应税所得扣减可列支费用和成本后的利润(或损失)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税务条例》第16条,纳税人为赚取应税所得而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列支扣除,但不包括资本性开支(例如:购置生产设备)。资本性开支通常产生持久性的益处,因此不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额列支,但某些费用可能获得折旧免税额或作分期摊销处理。
除一般经营开支和成本外,为改善营商环境和鼓励本地产业再投资,香港特区政府过去十年在不同的经济环境变化中,增加了特定可列支项目,当中包括不少购置资产或维修、开发等资本性支出,让纳税人可以在所属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和成本全额在税前扣除。详细内容如下:
(1)购置环保设施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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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购买环保机器 |
(1)当年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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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购买环保车辆 |
(2)当年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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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购买环保装置 |
(3)当年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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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物翻修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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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翻新或翻修商用楼宇的资本开支 |
(4)五年内摊销(即每年20%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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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买知识产权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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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从第三方购买专利权或任何技术权利的成本 |
(5)当年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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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从第三方购买版权、注册外观设计或注册商标、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拓朴图)权利或受保护植物品种权利 |
(6)五年内摊销(即每年20%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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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分知识产权在香港以外地区使用 |
(7)相关部分不得在利得税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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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从“关联方”购买知识产权的成本 |
(8)不能在利得税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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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日后知识产权在出售时获得的收入 |
(9)视为应税所得(?超过早前获准扣除的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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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研究和开发的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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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用于符合行业、专业或业务所需的研究和开发的开支(包括资本开支,资产购置等),及支付于“认可研究机构”的相关开支(注1、注2) |
(10)首200万港元B类研发费用:300%加计扣除;余额:200%加计扣除 A类研发费用可获100%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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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术教育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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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用于与行业的从业员特别需要的技术教育费用,并支付给税务局局长书面许可的大学、大学书院、工业学院或类似教育机构 |
(11)当年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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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订明的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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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税务规则第二条附表第I部第16、20、24、26、28、29、31、33或35项所列的制造业的机械及工业装置开支 |
(12)当年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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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电脑硬件,电脑软件及电脑系统 |
(13)当年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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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日后相关固定资产在出售时获得的收入 |
(14)视为应税所得(?超过早前获准扣除的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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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修葺或修理和更换之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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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适用的有关工具、器具或物品包括:传动带装置、软质陈设品、陶器及餐具、厨房器具、布料制品和活动工具等 |
(15)当年全额扣除 |
注1)“认可研究机构”是指税务局批准的大学、学院、机构、协会或组织(需是香港机构,如将研发外包给内地关联方,扣除和下述加计扣除皆不适用)。
注2)《2018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于2018年10月2日通过,为企业进行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开支提供额外税务扣减,以鼓励更多企业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企业的本地合资格研发费用可享有加计扣除。符合资格的首200万港元B类研发费用,可享受300%加计扣除,余额亦可享受2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金额亦不设上限。A类研发费用可获100%扣除。条例还对外部和内部研发需满足的条件作出规定,并规定获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或工业知识。如香港纳税人以特殊方式把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授予其他人士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该特许权使用费须在香港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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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免税额
固定资产和资本性开支的折旧处理方法是香港利得税与内地企业所得税之间一个较大的差异。在不同程度上,折旧免税额的处理方式能够有效地鼓励本地公司或纳税人扩张和拓展经营和生产规模,降低相关利得税税负。
折旧免税额分为期初免税额和年度免税额两种。
纳税人可以在购置资产或发生资本性支出的首年获得一次性的初期免税额(除商业建筑物外,首年的初期免税额为资本性支出的60%),而并不是以相关资产投入使用的年度划分相关使用比例来计算。
年度免税额则是纳税人在发生资产购置成本或资本性支出后并且把相关资产投入使用的首年开始获得年度免税额。建筑物以历史成本为计算基础,而工业装置及机械则以免税余额(即历史成本减去已扣税的免税额)结转计算相关适用的年度免税额。
纳税人在资产转让时或所有权终止时,需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出售资产而获得的款项比资产税务折旧余额小,此差额成为结余免税额,作扣除之用;二是出售资产而获得的款项比资产税务折旧余额大,此差额需补缴税。最终需缴纳的香港利得税不应超过其历史购置成本,即不会对其资本增值征收额外税项。
符合折旧免税额资格的资本性开支分为以下三类:
♦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为若干行业兴建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而支付的资本开支,可获特别免税额。该等行业为交通事业、船坞、水电事业、商品制造加工或贮藏业、在制作所和工厂内从事的行业,以及农业。在支付该等资本开支的课税年度内,纳税人可获开支总数20%的初期免税额,其后每年可获开支总数4%的免税额,直至该项开支全部注销为止。如有关资产中途变卖,则会根据该项资产的卖价与变卖时折余价值之间的差额,来决定所给予的结余免税额,或作出结余课税。
♦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任何非工业建筑物或构筑物,如用作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用作出售的楼宇除外)均可获商业建筑物免税额,即每年获减免为兴建该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招致的资本开支的4%。如有关资产中途变卖,则会根据该项资产的卖价与变卖时折余价值之间的差额,来决定所给予的结余免税额,或作出结余课税。
♦工业装置及机械
除那些在上文「税务优惠」所提及的资产外,纳税人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提供工业装置及机械所招致的资本开支可获下列免税额:
(1)工业装置及机械成本的初期免税额(即成本费用的60%)。
(2)根据该项资产的折余价值而计算的每年免税额。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定,分别为10%、20%及30%,视乎该类工业装置或机械的估计可用期而定。按同一比率计算每年免税额的资产,则列入同一「聚合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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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束无人继承的业务时,可获给予根据未获免税的开支与变卖机械及装置所得款项之间的差额而计算的结余免税额;但变卖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收入,如超过此等资产所属「聚合组」的合计折余价值,则须作出结余课税。
项目 |
初期免税额 |
年度免税额 |
(1)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
*建造成本的20% |
*建造成本的4% |
(2)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
- |
*建造开支的4% |
(3)工业装置及机械 |
资产成本的60% |
折旧率分别是10%,20%,及30% |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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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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