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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两部分
整理: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两部分:
1、自2011年1月1日起,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西部地区产业,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同时废止。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二、自2014年10月1日,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中明确: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对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的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不再属于鼓励类产业的如何衔接做了规定: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做了更为详细的说明:
(一)由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本公告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企业虽符合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但由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不能追溯至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本公告规定统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按12号公告审核确认享受的优惠。
考虑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明确的施行时间,且该目录出台时间比较滞后,新旧目录交织情况复杂,本着对纳税人有利原则,不采取追溯补税的做法,对企业影响小,比较合理。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修订情况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两部分 | 施行时间 | 废止时间 | ||
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 | 2005年12月2日 | 2011年6月1日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 2011年6月1日 | 2013年5月1日 |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 2013年5月1日 | 2020年1月1日 |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2020年1月1日 |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 2007年12月1日 | 2012年1月30日 |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 2012年1月30日 | 2015年4月10日 |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 2015年4月10日 | 2017年7月28日 |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 2017年7月28日 | 2019年7月30日 |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 2009年1月1日 | 2013年6月10日 |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 2013年6月10日 | 2017年3月20日 |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 | 2017年3月20日 | 2019年7月30日 |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 2019年7月30日 | ||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 2014年10月1日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导致的分段计算,《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 税总所便函〔2015〕27号》中规定:
2014年10月1日起,西部地区企业按照新产业目录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情形分段计算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一)2014年9月30日前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14年10月1日起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75%部分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5%部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25%乘以10%的积,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2行。
(二)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25%部分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部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75%乘以10%的积,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2行。
本通知适用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对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进行了延续,规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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