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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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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人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为便于大家学习掌握小编精心整理了“十问十答”
 
 
01
:“劳有所得”是怎么规定的?
:《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02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具体由谁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03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条例》第五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04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有哪些规定?
:《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05
:政府相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具体承担什么职责?
《条例》第七条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06
:被拖欠工资,有哪些维权途径?
:《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07
:以什么形式发放工资呢?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08
:工资应该什么时候发放呢?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09
:怎么核对老板发放的工资对不对呢?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这样就可以核对工资金额是否正确啦!
 
10
:如果老板拖欠工资逃跑了或有钱却又不付的,拖欠的工资怎么办呢?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二
 
引言
我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
 
工程建设领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条例规定了特别措施来看看吧~
 
一、分账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及其拨付周期,并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此项制度从源头上保障工资的来源并明确相关责任。
 
 
二、实名制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
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
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此项制度致力于解决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
 
 
三、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
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妥善保存备查,专项用于支付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将资金未按约拨付等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施工方的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条例》还规定“两不得”:
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和代发工资。
----此项制度将人工费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从资金源头上保障各单位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总包代发制度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
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确认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条例》规定,分包单位:
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与当月工程进度等一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此项制度减少了工资支付的环节,能够有效减少工资被截留、克扣的风险,确保工资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账户中。 
 
五、维权告示制度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
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此项制度为劳动者依法及时维权指引了正确方向。
 
六、其他制度
(一)垫付制度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条例》规定由其他相关主体先行垫付,具体而言:
1.建设单位垫付。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总包单位垫付。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再依法进行追偿。
(二)协调机制和预防机制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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