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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现就在大理州税务系统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承诺制”容缺办理的含义
“承诺制”容缺办理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作出补正承诺后,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提交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纳税人在承诺的期限内补正相关资料,逾期或拒不补正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通知仅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的情形作出规范,后续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和执行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对线上办理情形进行规范完善。
“承诺制”容缺办理的原则
(一)以实名办税和纳税信用级别为基础。原则上“承诺制”容缺办理的纳税人必须是办理了实名办税且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M级、C级的纳税人,特殊情况(如涉及疫情防控企业)例外。
(二)以不影响实质性审核为前提。“承诺制”容缺办理可容缺的资料是不影响实质性审核,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影响税务机关征管系统流程正常流转的。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承诺制”容缺办理业务清单》内的所有事项,除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内的表证单书和授权委托情形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外,附报的所有资料均可以容缺。
(三)以纳税人承诺真实性和限期补正为要件。“承诺制”容缺办理的纳税人书面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相关资料,一般每年单次不超过1个月,累计不超过3个月。
(四)以不履行承诺承担责任为保证。对未按期履行补正承诺,逾期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需承担在本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中直接判为D级或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的后果。
“承诺制”容缺办理业务范围
“承诺制”容缺办理业务范围包括11大类55个事项(详见附件1),后续将根据工作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四、“承诺制”容缺办理的条件及事项
“承诺制”容缺办理的纳税人必须符合相应条件,按相应条件办理相应事项。
纳税人办理了实名办税,经过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M级、C级。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可办理“承诺制”容缺办理清单内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业务、税务注销、涉税信息查询等10类52项业务。
2.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的纳税人,可办理“承诺制”容缺办理清单内信息报告、发票办理(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票种核定外)、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业务、税务注销、涉税信息查询等10类50项业务。
3.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纳税人,可办理“承诺制”容缺办理清单内信息报告、申报纳税、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国际税收业务、税务注销(仅可办理税务注销即时办理业务,且需是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等7类40项业务。
4.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的纳税人,可办理“承诺制”容缺办理清单内信息报告、申报纳税、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国际税收业务、涉税信息查询等6类39项业务。
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一是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不受上述纳税信用级别的限制(包括无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可办理“承诺制”容缺办理清单内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业务、涉税信息查询等9类48项业务,但D级纳税人办理“发票办理”、“优惠办理”、“出口退(免)税”3类业务不在范围之内。二是在疫情期间,纳税人申请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修复,可办理“承诺制”容缺办理清单内“信用评价类”对应业务。疫情结束,恢复常态,按第(二)项分级对应办理。
五、“承诺制”容缺办理的方式
(一)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满足“承诺制”容缺办理条件的,由纳税人申请,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填写《“承诺制”容缺办理承诺书》(附件2)。
(二)办税服务厅以《“承诺制”容缺办理承诺书》作为办理依据,按照正常程序为纳税人办理。
(三)纳税人在承诺期限内将纸质办税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及时将纸质办税资料和系统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保证纸质资料与系统信息的一致性,若出现不一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更正或申报作废系统信息,追补或退缴税款,并追究纳税人虚假承诺的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不能按承诺期限提交相关资料的,可以再次承诺延期提交,但同一事项承诺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
六、“承诺制”容缺办理的流程
七、未履行承诺承担的责任
(一)对未按期履行补正承诺,逾期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办税信息办理有关事项的纳税人,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在下一年度开展的当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中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人,且在两年内不得再对该纳税人适用“承诺制”容缺办理。
(二)对税务注销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上述事项在大理州辖区范围内所有税务机关均适用。我局将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更新调整,并在本网站及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布。
附件1: 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承诺制”容缺办理业务清单(第一版)》
附件2: 2《“承诺制”容缺办理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
2020年4月21日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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