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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公告和13号公告,免税、1%、3%,发票税率是否影响免税
整理编辑:百滇财税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在疫情防控期间(包括8号公告出台前及出台后的疫情防控期间内),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如果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仍无法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其缴纳增值税的收入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他收入部分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按8号公告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包括8号公告出台前及出台后的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部分收入,仍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按8号公告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税率栏开具了6%、 3%或1%的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内容来自某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以下内容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均略有改编>
由于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正确的方法是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只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开具3%税率或免税的,均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
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湖北省外:
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
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3月决定放弃减征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4月纳税人仍旧可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非湖北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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