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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值税问题解答(二十四)
发布时间:2020-04-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办公室
一、关于疫情防控增值税相关政策的问题解读
(一)我是云南的一家小规模纳税人,有些业务因实际经营需要,必须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是否可以就这部分销售额放弃减税,其他业务享受1%征收率的减税优惠?
答:可以分别选择适用。
(二)我是云南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后的业务开具了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是否还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小规模纳税人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后的业务,开具了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宣传,引导纳税人正确开具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按8号公告、9号公告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税率栏开具了6%、 3%或1%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宣传,引导纳税人正确开具发票。
(四)按8号公告、9号公告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在疫情防控期间(包括8号公告和9号公告出台前及出台后的疫情防控期间内),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如果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仍无法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其缴纳增值税的收入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他收入部分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包括8号公告和9号公告出台前及出台后的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收入部分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政府部门无偿划转不动产的问题
(五)政府部门将其名下国有不动产无偿从一个单位划转到另一个单位,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因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需要,政府部门将其名下的国有不动产无偿从一个单位划转到或变更为另一个单位,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时不作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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