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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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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政发〔2020〕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管委会、红河保税区管委会,中央和省驻州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深化红河州“放管服”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加快推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以下简称红河片区) 建设,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32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红河州结合各部门实际许可权限,承接其中27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省级设定的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红河州承接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州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负责承接相应的授权或委托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同时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自贸办)备案。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在全州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涉企经营改革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结合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我州已开展的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实际,逐项对照中央层面和我省地方层面设定清单执行,红河州设定事项清单的调整,由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司法局研究提出,并按照程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清单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有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局、州司法局。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 直接取消审批7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配套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内容、标准和手段,衔接做好相应的后续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等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共享信息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2. 审批改为备案5项。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一是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对接州市场监管局。州市场监管局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信息接收共享工作。二是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简化备案要素,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备案事项配套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规则。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3. 实行告知承诺51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原则上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一是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二是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4. 优化审批服务220项。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应的办事指南,并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要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请示汇报,认真做好承接,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就近办、马上办”。二是压缩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应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接上级部门,了解掌握中央层面设定325项和我省地方层面设定6项改革事项有关实施细则。要加快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改革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的“全程网办”“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鼓励支持部门借鉴其他地区改革先进经验做法,在自贸试验区内先行先试,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不断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三、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一)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请示汇报,依法依规将有关省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至红河片区主管部门实施。红河片区管委会要加快建立健全综合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集中、统一实施本片区管委会权限内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建立健全审批主体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制度和协调配合机制,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和监管空白。
 
  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红河片区管委会。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二)规范企业登记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州市场监管部门要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有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三)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要按照省级要求加快推进上述3个平台系统的互联互通,避免涉企经营信息多头推送、重复归集。
 
  牵头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政务服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四)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效率。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网上办、掌上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营商环境“红黑榜”制度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牵头部门:州政务服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五)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红河州承接中央、云南省层面设定事项和承接云南省设定事项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 等问题。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六)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适用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牵头部门:州司法局。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州自贸办、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司法局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做好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州商务局负责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统筹协调工作。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狠抓工作落实。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细化改革举措,修订办事指南、业务规范和业务流程。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做好改革政策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总结评估。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对照本部门试点事项责任清单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分别按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考评办法及其综合评估表》中“不合格、合格、优秀”3个等次认真组织开展自评,于2020年5月10日前完成自评,并将综合自评总结材料通过政府OA系统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自贸办)。各单位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可在自评完成时限前提前申请考评,对达到考评标准的,实行销号管理。在此基础上,于5月25日前,由州自贸办、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司法局牵头,对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考评时间另行通知),6月12日前由州市场监管局、州自贸办形成总体评估报告上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对综合考评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附件:1.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责任清单(红河州承接中央和云南省层面设定事项,2019年版)
 
  2.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责任清单(红河州承接云南省设定事项,2019年版)
 
  3.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考评办法
 
  2020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1.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责任清单.docx
2.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责任清单.doc
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考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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