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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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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滇中管发〔2020〕3号
 
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安宁市、嵩明县人民政府,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新区各部门,各直管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决策部署,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新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支持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积极协助复工复产企业购置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为有效降低企业防控成本和用工成本,根据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对全面复工复产较为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防控物资购置、企业招工稳岗、外地员工返昆交通费、隔离期间生活补助等一次性复工复产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新区经济发展部、财政局,安宁市、嵩明县人民政府,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二)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对承租新区直管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含厂房和宿舍)的中小微企业,执行一季度房租全免、二季度房租减半的扶持政策。鼓励园区其他运营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的房租,营造共渡难关、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新区经济发展部、财政局,滇中产业发展集团、空港投资集团、滇中城投公司)
 
(三)优化产业扶持政策兑现流程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优化扶持政策的兑现流程,加快产业扶持资金的拨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应,有效缓解企业疫情期间资金压力。对与新区管委会及新区直管国有企业签订协议的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协议义务的,根据疫情防控时间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履约的涉外企业,积极协助企业申请“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新区经济发展部、财政局,安宁市、嵩明县人民政府,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四)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支持
 
对列入全国、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奖励。(责任单位:新区经济发展部、财政局,安宁市、嵩明县人民政府,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二、强化金融财政帮扶力度,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五)着力推进项目建设
 
为加快重点项目开工建设力度,新区安排5000万元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重点支持列入省级“四个一百”计划和新区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新区经济发展部、规划建设管理部,安宁市、嵩明县人民政府,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六)加大金融政策支持
 
在产业投资母基金下增设工业发展引导子基金,撬动资本杠杆,形成不低于10亿元的工业发展引导基金资金池,重点投向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和石化五大重点领域,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新区直管国有企业通过参股、发行债券等方式积极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予以新增贷款或对到期的贷款予以续贷或展期,协助企业渡过难关或帮助企业实现平稳发展的,在银政企合作上予以优先考虑。为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企业,按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基准利息的50%给予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补助。(责任单位:新区经济发展部、财政局,安宁市、嵩明县人民政府,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七)鼓励企业加大投资
 
对工业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的2‰进行奖励,对年度超计划投资部分按1%进行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除工业外其它产业亿元以上项目(含飞机采购)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贡献最高不超过0.5‰进行奖励,对年度超计划部分最高不超过3‰进行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中已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项目除外)。(责任单位:新区经济发展部、财政局,安宁市、嵩明县人民政府,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八)鼓励企业升规入统
 
对首次新增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新区经济发展部、财政局,安宁市、嵩明县人民政府,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九)鼓励企业扩产促销
 
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工业企业,对所缴纳增值税为基准核定的企业工业产值增量部分,按同比每增长5%奖励1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含5亿元)15亿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对所缴纳增值税为基准核定的企业工业产值增量部分,按同比每增长5%奖励2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工业产值15亿元(含1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对所缴纳增值税为基准核定的企业工业产值增量部分,同比增长2%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同比增长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2020年竣工投产并升规入统的工业项目,按照所缴纳增值税为基准核定的企业工业产值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新区经济发展部、财政局,安宁市、嵩明县人民政府,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缴纳税收新区本级留成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对当年所缴纳税收新区本级留成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所缴纳税收新区本级留成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除工业外的其它行业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新区本级留成超过100万元部分按最高不超过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政府性投资、招商引资项目已享受财税奖励政策的除外)。(责任单位:新区经济发展部、财政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安宁市、嵩明县人民政府,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具体材料申报审核及流程兑现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准。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新区协助企业积极争取。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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