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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海关关于进一步明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减免税及通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2号)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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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海关关于进一步明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减免税及通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公告
2020年第2号

根据2020年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6号公告”)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以下简称“税委会6号通知”),对昆明海关2020年第1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现公告如下:
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符合6号公告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在昆明关区进口的企业可凭主管地海关出具的《征免税证明》,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申报地海关书面提出退税申请。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1),向原申报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四)防疫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根据税委会6号通知,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上述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五)减免税手续
1.新增受赠主体单位确认。(1)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昆明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2.新增受赠主体单位确认。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用于疫情防控的境外捐赠物资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3.货物放行后,受赠人持捐赠函和《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见附件3)、《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见附件4)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捐赠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和口岸海关结案手续。
二、捐赠物资到达口岸应急通关工作
(一)货物应急通关手续。
货物抵达昆明关区各口岸后,紧急情况下可联系现场海关凭《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和《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货物捐赠手续未办理齐全的,派驻昆明长水机场
云南报关协会组织省内捐赠物资免费服务报关公司(见附件5)协调办理入境物资捐赠和清关手续。
(二)后续货物结案手续。
物资进境后,受赠人补办减免税证明后到进境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三、其他渠道捐赠物资进境事宜
其他渠道进境捐赠云南省使用的疫情防控物资,未办理捐赠手续的,可联系受赠人办理派驻昆明长水机场按照上述通关流程办理登记放行。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进口医疗器械的通关管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在中国注册的医疗器械,可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证明,先登记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五、昆明海关防疫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及电话
(一)货物通关咨询。
综合业务处:康若帆、13678706645;张勇、13578152581
昆明长水机场海关:陈伟、18687177158
(二)减免税政策咨询。
关税处:刘燕、13888002129
以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至3月31日结束。
特此公告。
附件:1.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docx
      2.捐赠物资意向书.doc
      3.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doc
      4.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doc
      5.云南省捐赠物资免费服务报关公司名录.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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