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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税辅导】疫情期间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办理指引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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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办理指引

来源 | 楚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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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络办税渠道“非接触式”报送必需提供的纸质原件资料的,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纳税人作出补正承诺,先将补正承诺书和纸质资料拍照或扫描后按属地传送至以下受理主管税务机关电子邮箱,主管税务机关按正常程序办理,待疫情结束后纳税人再行报送纸质资料。

 

全州11县(市、区)税务局接收电子资料邮箱及联系电话:

 

 

一、申请延期申报

 

(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同时,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二)办理地点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

 

(三)办理机构

 

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结时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六)申请提交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原件资料,应在原件加盖纳税人公章;由其他相关部门(如银行、公安部门等)出具的证明,应加盖出具部门公章。

 

(七)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流程。受理→核准→发放。

2.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延期申报申请】→【在线办理】,进入办理主界面。

 

 

第三步:在主界面填写信息。纳税人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取数赋值,无需纳税人进行填写,纳税人只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确认,对主界面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涉及营业执照照面信息不能修改。

 

 

第四步:提交对填写的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提示提交结果:

 

 

第五步:查看进度。可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

 

 

(八)注意事项

 

1.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火山爆发、瘟疫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社会动乱等社会现象。

 

6.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是指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所导致的不能按时申报。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8.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办理条件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是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

 

(三)办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结时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六)申请提交资料

 

 

纳税人属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且税款根据总机构分配比例就地缴纳的,其申请延期缴纳时,除按上述规定提交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资料以外,还必须一并提交总机构的本款第3项的相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原件资料,应在原件加盖纳税人公章;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财务负责人签章,同时加盖纳税人公章;由其他相关部门(如银行、公安部门等)出具的证明,应加盖出具部门公章。

 

(七)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流程。受理(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核准(省税务机关)→发放(省税务机关)。

2.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在线办理】,进入办理主界面。

 

 

第三步:在主界面填写信息。纳税人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取数赋值,无需纳税人进行填写,纳税人只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涉及营业执照照面信息不能修改。

 


 

第四步:对填写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可进行提交。点击【提交】按钮时,系统提示提交结果:

 

 

第五步:查看进度。可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

 

 

(八)注意事项

 

1.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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