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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税务抗疫税收政策热点问题问答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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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税务抗疫税收政策热点问题问答
发布时间:2020-02-14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公司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或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公布了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供企业名单,详情请查询《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供企业名单的通知》(云工信企服〔2020〕28号),关注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或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信息。
 
2.我公司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按照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增值税免税无需额外办理备案或审批程序。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收入栏次据实填报,并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选择对应减免税代码,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3.我公司是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免费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老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相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因此,贵公司向老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贵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4.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按照现行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你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据实抵扣。
 
5.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6.8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在8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7.A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A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A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答:按照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8.B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答:不需要。按照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9.C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C公司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C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10.D单位是一家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运力,为部分地区大批量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请问D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按照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D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1.E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按照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2.F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
 
答:按照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13.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G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G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4.H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H公司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5.I公司通过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I公司通过云南省人民政府,向武汉市民捐赠方便食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6.J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汉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请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因此,J公司向武汉市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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