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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实物赔付”抵扣进项,不得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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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官方解读

 

进项税抵扣,应遵循统一的扣税原则,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所负担或支付的增值税额,凭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际操作中,所有行业,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上述普遍性规定自行适用抵扣政策,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也不例外。在实践中,保险赔付支出有不同的形式,其进项税抵扣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适用政策。

 

以车险为例,不同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修理厂之间的交易实质和权利义务不一样,适用的抵扣政策也不一样。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行业所称的“实物赔付”。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这种情况下,由于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

 

第二种是行业所称的“现金赔付”。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替被保险人联系修理厂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原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付给修理厂。这种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公告》明确了上述两种情况下车险赔付支出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同时,保险公司开展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也可以比照执行。

 

执行时间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百滇税务师事务所微评:

31号公告内容中很多并不是全新的东西,在总局的解答、汇编中多次出现过相关内容,现在以公告的形式予以明确,估计这些问题在实务中争议应该是比较大的。

 

车险业务中修理厂的发票如何抵扣问题在2019年1月的《云南省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二十)》的通知》中已有类似的表述:

车险的理赔中,保险公司取得的修理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理赔方式来确定能否抵扣,从2018年11月1日起,如果理赔方式是现金,则保险公司取得修理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如果理赔方式是恢复车辆原状,则保险公司取得修理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取得修理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前提是保险合同约定必须是“实物赔付”而不能是“现金赔付,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至于保险公司是否与修理厂签订了维修协议以及修理费是否是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修理厂并不是保险公司能否抵扣的前提要素,合同是关键。

 

保险公司不得违背《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中“公司应保证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自己需要取得进项发票抵扣为理由,强制客户到保险公司已经签订维修合作协议的合作修理厂进行修理,从而限制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

 

公告中的“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的规定,没有规定由客户自行选择维修单位的时候保险公司必须与此维修单位提前或后补维修协议,其次公告中由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也不是说只能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修理费给修理厂,因为这和现实是不符的,理应包括被保险人在自行选择的维修单位修理后,并自行支付修理费用,取得修理发票及理赔资料向保险公司报销理赔的行为,否则公告就会变相限制《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对被保险人自行选择维修单位的的权利。

 

这样的支付方式也并不违反所谓的“三流不一致”,不会导致保险公司因不直接付款给修理厂而不能抵扣进项的后果。

 

可以参考的是《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整理编辑: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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