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24年度)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公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官方解读: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公告: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官方解读:为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税收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公告:以上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相关政策: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百滇税务师事务所微评:
1、总包方可以扣除的分包款终于明确可以扣除货物,并且扩大到了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间接明确了能扣除分包款的只有总包方。但实务中如何实际操作、发票如何处理等细节仍需要明确,需要注意的是可作为扣除分包款的凭证是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总包企业即日起取得的分包发票都应遵守此要求,且不能属于违法分包。
2、2019 年 8 月税务总局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 版)》中删除了整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备案事项,44项简易计税事项均无需再进行备案。在【税收优惠事项清单】保留的【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和【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 3%计算应纳增值税】也明确无需备案,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此次以公告的形式明确了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但不知道取消备案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的起止时间怎么确认。
3、公告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是否意味着符合规定要求的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前没有扣除分包的,10月以后仍可以扣除,以前已经发生的建筑服务已经适用简易计税但未备案的,10月以后也无需备案了。
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提供特定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具体包括:
(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3)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4)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5)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6)自来水生产和销售企业。
(7)旧货经营单位。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拍卖行。
(1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13)有形动产租赁。
(1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15)电影放映服务。
(16)仓储服务。
(17)装卸搬运服务。
(18)收派服务。
(19)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
(2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23)销售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5)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2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7)文化体育服务。
(28)转让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9)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30)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
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 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3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3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 入。
(33)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3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35)出租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36)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37)安全保护服务。
(38)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代收自来水水费。
(39)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40)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以及符合营改增试点过渡政 策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1)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
(42)教育辅助服务。
(43)销售电梯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
(44)其他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的事项。
整理编辑: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