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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实务十个问题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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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
 

一、问: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的具体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问: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全体员工工资由总公司发放。分公司员工工资应该由总公司代扣代缴,还是由分公司代扣代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分公司对员工工资支付有决定权,则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应该在分公司代扣代缴。
 

三、问:个人为他人提供担保获取的报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四、问:补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101号)规定,对单位因资金短缺,集中支付所属人员数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或者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晋职、晋级,一次或分次补发其上调工资的情形,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将纳税人一次性取得的收入分摊到所属期间,按照所属期间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及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单位资金短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或者晋职晋级情形的补发工资,一律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税款。
 
2、企业依据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而支付员工的补发工资(因违反劳动法属于处罚性质的赔付除外),可分摊到所属各月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问:某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给别的单位(或个人),请问扣缴义务人及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六、问:请问我公司去年没有申请领取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是否可以在今年申请返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因此,如果当年企业未申请代扣代缴手续费的,可以在3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手续费,如果超过3年税务机关不再退还该年度的手续费。
 

七、问:个体工商户筹备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八、问:个人购买的饮料瓶盖上显示“再来一瓶”,个人向商家免费领取饮料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因此,个人因购买的饮料瓶盖上显示“再来一瓶”,在向商家免费领取饮料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问:员工上交的违纪罚款如何计算?
 
答:如果是在发放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的,则此部分罚款员工没有取得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由员工全额取得当月工资,再自行上交的罚款,不可以在当月和以后(次月上交)的工资薪金中扣除。
 
十、问:男员工到社保自行领取的生育护理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男员工取得的生育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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