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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税东稽罚告〔2014〕28号
广州市诚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4年7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0年至2011年期间将公司在建设银行白云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44001491101053004991非法借给广州远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世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白云区信之诺电子厂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走账使用,由广州远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货款通过广州丰泛电子有限公司等公司汇入款项到你公司账户,再由你公司转给其他公司,以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进出之用。你公司严建科在公安笔录承认走账资金为850,000元,造成广州市白云区信之诺电子厂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偷逃税款。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非法为犯罪团伙提供银行账号使用,导致广州市白云区信之诺电子厂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拟处以10,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穗国税东稽罚〔2016〕69号送达公告
广州雅微泽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6MA59BT6T9D):
因你公司失踪,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税东稽罚〔2016〕6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税东稽罚〔2016〕69号),公告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6年3月搬离注册地址,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使我局无法联系到你公司。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变更的行为处罚款3,000元。
三、告知事项
(一)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创大道2652号)缴纳入库。如逾期不缴,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税东稽罚〔2016〕6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税东稽罚〔2016〕69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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