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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表时间: 2018-09-30 来源: 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委托邮政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三条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关于零散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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