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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明确通讯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500元及其他人员每月300元额度内继续有效
发布日期:2018-07-06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浙江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
市属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按实报销等形式),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允许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通讯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按照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附后)。
2、取得通讯费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副职)在每月500元额度内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标准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分局备案,否则个人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不得予以扣除。(废止)
四、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金华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讯费用补贴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7-0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2001/11/8 |
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 |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分局备案,否则个人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
废止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07-06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一、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强化服务管理的原则,我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共对10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部分修改,原金华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1件,原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9件。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官方网站法规库中发布。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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