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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甘财税法〔2018〕15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费补贴、取暖费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实施公务用车改革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按以下原则确定扣除标准:
1.比照本地区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
2.扣除标准按照行政单位相应级别分三级确定: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不超过195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
3.职工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超过以上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
(三)个人取得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通讯费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实行通讯公务费补贴的,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且仅限一人一号。
三、关于个人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对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发放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取暖补贴方案,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暖补贴,可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执行日期
按照《甘肃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行改革并发放公务交通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自方案实际实施日起执行。其他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成文日期:1999-04-09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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