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24年度)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案例
房地产公司A在营销过程中出现两种赠送行为:
(一)国庆假期推出买一赠一活动,购买指定户型的业主,赠送冰箱一台;
(二) 11、12月两个月制定了促销计划,周末邀请老客户和意向客户来售楼部举办各种活动,通常随机发放促销品和礼品。
很多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都有赠品,那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究竟要不要视同销售?实务中颇多争议。
一
增值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从文件可以看到增值税在赠送中关注的关键点是“无偿”,在本案例的两种促销中,第一种由于是销售房子同时给予的赠品,显然不能理解为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第二种由于是随机赠送,且并未附带房屋购买义务,因此应理解为无偿赠送。
对于第一种赠送,各地税务机关的确也有不同声音,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偿赠送,以河北、山东、河南国税为代表。如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
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显然这里没有采纳无偿观点,认为客户实质上已经为行车记录仪这种赠品买过单了,不应视同销售。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就是无偿赠送,必须视同销售,典型的如内蒙、湖北和海南国税。内蒙古国税营改增指引文件为例:
10、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
内蒙古国税文件实质上就是认定为无偿赠送,然后视同销售处理。
我们在实务中支持第一种观点,但仍然需要提醒企业各地的差异和税务机关的沟通风险。
二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前面案例的两种销售赠送行为所得税看起来好像是要视同销售,但我们仍然认为这种理解不妥。原因有二:
1、用于销售赠送的两种赠品不是房地产企业的资产
这两种赠品纯粹属于销售促销手段,并未在企业发挥资产的作用,会计上也并未计入资产,而是计入销售费用处理。因此不能按照资产赠送的条款理解。
2、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是外购资产理解,视同销售也没有意义,因为这里赠送并不属于完整和独立的经营行为,只能按照购买原值作为视同销售公允价格,平进平出有何意义?完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转自:李舟财税圈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