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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
申税小微~我写的文章在某杂志刊登啦~我太高兴了!
厉害了!以后是不是该叫你“作家老王”了~不过,你可别忘记缴纳个人所得税哦!
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哦…多亏你提醒我,那么我该怎么计算缴纳“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呢?
第六条规定:“(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哦~明白了!我就按照下面这两个公式来计算:
每次收入≤4000元,
税额=(收入-800)*20%*(1-30%)
每次收入>4000元,
税额=收入*(1-20%)*20%*(1-30%)
聪明!一点就通~
如果我在任职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该算作工资薪金所得?还是稿酬所得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太谢谢你啦!我现在就去申报缴税啦~
不客气,随时乐意为您效劳哦~O(∩_∩)O哈哈~
来源:上海·黄浦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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