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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的财务们可知道:相同多次跨境应税行为如何备案?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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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
 
申税小微,我是企业的财务,现在我们公司之前发生过跨境应税行为,那会儿我们做了免税备案,现在又发生了相同的跨境应税行为,在税务方面我要做什么呢?还要备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的规定:“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相同多次跨境应税行为只需首次备案哦!而且,这个文件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喔~~
 
政策链接
哪些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免税备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备案时间有什么要求、申报表如何填写呢……
所有答案都在这两个文件里哦~~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文﹞
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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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税务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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