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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企业2011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房地产,后因各种原因,一方面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工程一直未能开工,直到2016年才重新动工开发,而被国家相关部分因闲置土地逾期开发征收缴纳土地闲置费4000万元及征收土地延迟缴纳滞纳金100万元。那么该土地闲置费及土地滞纳金在项目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清算时,能否扣除?
土地增值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该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4000万元不得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2)此外,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因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原因支付的罚款、滞纳金、利息和因逾期开发支付的土地闲置费等款项,不予扣除。对纳税人逾期开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允许计入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款项,准予扣除,但纳税人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扣除。
因此,该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滞纳金不得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
(1)《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因此,该单位支付的土地闲置费4000万元可做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滞纳金只有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该单位支付的土地滞纳金10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根据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滞纳金不含在开发成本的计税范围之内,故不能在开发成本中扣除,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做扣除。
因此,该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源自:厦门国税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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