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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都是不交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区别吗?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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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地税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到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两个概念,同样都是不交税,但区分不清,却是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别急,
小编这就给大家说明一下它们的概念!
 
 
 
不 征 收 收 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注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注释: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注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提醒大家一下喔,平时遇到的主要是前面两条,第三条作为一个兜底。
 
 
相关政策补充
 
根据财税﹝2012﹞27号规定: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免 税 收 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补充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财税﹝2009﹞122号,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从税法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不一样的,虽然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是不用缴税的,但并不一样!不一样!
 
最大的区别就是在这部分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的费用或者财产,折旧和摊销的处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税前扣除或者就算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免税收入可以。
 
咱们来举个例子,
方便大家理解。
 
例子
某企业2016年取得财政拨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的固定资产,假定该项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范围,但是该企业没有计入不征税收入,而是计入了免税收入,这样对税收有何影响?
 
?错误的处理方式?
企业计入了免税收入,假定这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限为10年,那么该企业对这项固定资产每年提取折旧100万元,这100万元在税前扣除,每年影响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10年就是25*10=250万元。
?正确的处理方式?
计入不征税收入,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记得咯,准确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要给企业留下税务隐患。
 
 
 
来源:广东省地税局  清远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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