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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期,税务机关在应对中等风险案件中发现,A企业在计算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时因政策理解差异,用了错误的算法,没有按照正确的方法计算,造成了缴纳税款的差异。为此,税务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宣传,并做出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决定。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A企业在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时,均是按照年末数据来确定,因此认为自身应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实际上按照全年的季度平均值来确定,A企业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需要补缴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为了继续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业,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是否符合享受资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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