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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清算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收入一致吗?是收入除以1.11吗?土地款抵销项税如何做账反映?
答
1、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收入,在总额上基本上是一致的,收入都是不包含增值税,但是因为土地增值税中增值额计算的特殊性以及增值税差额计税的会计处理影响,所以土地增值税中收入是减去实际差额计算的增值税,不能单纯的除以1.11,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差额计税的规定,如果直接的除以1.11,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的风险。
2、土地价从计税销售额中差额计税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政策依据
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的第(三)款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来源:威海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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