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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北京地税 北京地税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二征收范围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三税率
印花税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见附表1)。
(一)比例税率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有四档,即:1‰、0.5‰、0.3‰、0.05‰(如图1)。
图1
(二)定额税率
印花税的定额税率为5元,其他营业账簿以及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5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即: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55号)
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采编:崔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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