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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授权,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确定了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具体为:
(一)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
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6元;
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4.8元。
(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
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7元;
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5.6元。
开征环境保护税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大战略举措,对推进我国税收法治化和税制绿色化进程,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有着深远意义。我省环境保税适用税额的确定,充分考虑了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能够更加有效的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税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促进环境保护。
(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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