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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征求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7〕24号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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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征求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7〕24号

 

 

附件1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

(阴影部分为修改或删去的内容,加粗文字为增加的内容)

 

 

 

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附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修改内容对照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附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修改内容对照

 

 

附件2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

(阴影部分为修改或删去的内容,加粗文字为增加的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并确保其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理由: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单位可以不再打印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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