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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云财规[2025]14号
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各州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现就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公布之日前,已征收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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