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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号)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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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财法〔2024〕2号


福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工作协同配合。福田区财税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与行业行政主管机关的协同,建立联合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合力推动河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落实。


二、细化政策落实措施。加强具体政策落实措施研究,制定主营业务和实质性运营界定的实施办法,制定申报指南和工作指引,制定优惠政策宣传解读方案,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企业及时享受政策优惠。税务部门要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三、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或预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严格按照优惠目录执行政策,加强对实质性运营企业规范管理,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严肃查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本级无法处置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于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书面报送政策运行及评估情况报告。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1月19日


附件下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号).docx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2号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为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总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3〕12号)规定的福田保税区范围执行,东起皇岗口岸边、南沿深圳河、西至新洲河、北至绒花路。

 

三、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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